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四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第一条、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四、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五、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四、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