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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