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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两年不开工将收回
发布时间:2010-02-24 13:47:39 文章来源:东方信邦

  日前,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占股在50%以上。

  目前,以开发上海东大桥海上风电场为标志,我国海上风电开发才刚刚开始,不过已有数家企业高调宣布进军海上风电。

  至少中资控股

  依据办法,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且企业还要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开发投资海上风电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海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分析,目前全球兴起海上风电开发潮,海上风电开发成本高于陆上,资源也没有陆上丰富,之所以成为全球热门,其中有部分政治考虑,海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海上风电开发设定最低中资控股的要求也是出于政治考虑,在陆上风电开发就没有这样的限制。

  目前我国陆上风电开发全部是中资企业,风电开发还不能盈利,外资没有兴趣进入。

  招投标确定开发者

  办法要求,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招标条件为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而最终没有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向承担了前期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孟宪淦认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是太阳能发电、陆上风电等确定价格的通常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了解到该行业真实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水平,从而在促进市场发展与政府适度补贴中找到平衡。这些资源发电因成本太高都是需要政府补贴的。

  两年不开工收回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孟宪淦介绍,我国海上风电资源远没有陆上风电资源丰富。在陆上500米高、3级风力资源有28亿千瓦,海上类似的条件下风电资源只有2亿千瓦,且海上风电成本在1元/度左右,高于陆上的0.51-061元/度。海上风电需要技术更成熟稳定,譬如发电设备远离陆地,难以维修,需要设备能在海上稳定运行20年等。设置类似房地产开发的两年未开工收回制度,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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